壹、目的:我國備戰2026年名古屋亞洲運動會,進行第一階段第一期培訓,爭取優良成績,為國爭光。

貳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。

參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體操協會。

肆、協辦單位:國家運動訓練中心。

伍、選拔日期與地點: 中華民國 113 年 7月10日 (星期三),上午 10 時,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體操館舉行。

陸、參加年齡限制資格:

一、男子 2008 年 12 月 31 前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
二、女子 2010 年 12 月 31 前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
柒、參加辦法:

一、填寫報名表及個人資料授權書 (如附件)浮貼 2 吋半身照片 2 張或填寫報名表電子檔。

二、報名時間與地點:自即日起至民國 113年 07月4日(四)中午 12時止,以電子郵件寄至中華民國體操 協會電子信箱([email protected]),或傳真(02)2778-1514報名,並聯絡本會確認後,始完 成報名(因辦理保險時效關係,不接受現場報名)。

三、報名費:免繳交,經報名後未出賽需繳交保險行政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
四、 報到時間與地點(不另函通知) 1.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9日 (星期二),下午 2 時,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球類館六樓(體操館)舉行。

五、 技術、裁判會議時間及地點(不另函通知) 1. 技術會議:中華民國 113年 7月 10日 (星期三),上午 9 時至上午 9 時 30 分,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體 操館舉行。 2. 裁判會議:中華民國 113年 7月 10日 (星期三),上午 9 時 30 分至上午 9 時 50 分,假國家運動訓練中 心體操館舉行。

六、比賽時間:中華民國 113年7月 10日 (星期三),上午 10 時,男子六項,女子四項。

七、賽前練習:中華民國 113年 7 月8日至9日 (星期一、二),上午 9 時至下午 6:00 時。(配合中心訓練時 間)

八、選拔結束後即召開選訓會議。

捌、選拔賽編組

一、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分組,並由本會統一編組,並於賽前公布於協會體操網站。

玖、評分規則及競賽類別

一、採用2022-2024 F.I.G.國際男子、女子競技體操評分規則評分。

二、全能採用第II 競賽選拔;跳馬達標採用第III競賽選拔。

拾、錄取人數及錄取優先順序

一、選手:男子選手共20名,女子選手共 13名,總計 33 個名額。

(一)男子選手,共 20名,錄取方式如下: 

1. 培訓選手:共8名,依下列順位排序。

(1) 第一順位:保留 2024 巴黎奧運代表隊選手及 2022 杭州亞運個人奪牌選手,共2名。

(2) 第二順位:單項成績第一名者(跳馬項目需實施兩跳),同項目分數相同者,先比較E 分高者優先錄取。

2. 陪練員:共12名,依下列順位排序。

(1) 第三順位:單項成績第二名者(跳馬項目需實施兩跳),同項目分數相同者,先比較E分 高者優先錄取。

(2) 第四順位:扣除8名培訓選手及6名單項第二名陪練員以外,依全能成績錄取6名。若全 能成績相同,比較五項高分加總之成績。

3.若第二順位和第三順位人員重複,其餘名額以全能成績增額錄取。若培訓選手有剩餘名 額,由單項第二名多者錄取補足。若前三順位未補足八名培訓選手,其餘額依全能成績補 足。

(二)女子選手,共 13名,錄取方式如下:

1. 培訓選手:共8名,依下列順位排序。

(1) 第一順位:保留 2024 巴黎奧運代表隊選手。

(2) 第二順位:依全能成績錄取前七名。若全能成績相同,比較三項高分加總之成績。

2. 陪練員:共 5名,錄取標準如下:

(1)第三順位:依全能成績錄取第8~12名。若全能成績相同,比較三項高分加總之成績。

二、黃金計畫陪練員須為參加亞運選拔之選手擔任之。

三、所有選手名單經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議通過,再送國訓中心訓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錄取 之。

四、選手課務若國訓中心無法協助辦理,請自行處理。

五、教練

(一)凡本會會員,並持有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發之國家級教練證者。惟外籍教練及經專案核定 者,不在此限。

(二)可配合長期公假調訓,並可參加訓練者。

(三)總教練一名,由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從入選培訓隊教練中舉薦一人,經選訓委員會審議 會議通過,再送國訓中心訓輔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。

(四)男子教練 5 名(含2024奧運代表隊教練及2022亞運個人奪牌教,共2名),餘教練名額由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推薦,經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會議通過,再送國訓中心訓輔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。

(五)女子教練 4 名(含2024奧運代表隊教練1名),餘教練名額由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推薦,經體操 協會選訓委員會會議通過,再送國訓中心訓輔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。

(六)男、女教練分屬擇一,任何階段不可轉換。

拾壹、申訴

一、 依國際體操總會(F.I.G)競賽技術規程實施,凡任何有關競賽質疑,得於技術會議提出。

二、 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電話 02-27520643,e-mail: [email protected]

拾貳、教練於培(集)訓或參賽期間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由本會召開會議審議,以決定懲處方式; 情節重大者,應報本會紀律委員會備查後,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:

一、未依培訓辦法執行訓練工作者。

二、違法、違規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。

三、無故不參加培(集)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與會議者。

四、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,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。

五、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,及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 報,經查證屬實者。

六、未有特殊理由,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。

拾參、選手於培(集)訓或參賽期間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由本會召開會議審議,以決定懲處方式; 情 節重大者,應報本會紀律委員會備查後,取消其代表隊資格:

一、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(集)訓及參賽者。

二、違規使用運動禁藥,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,經查證屬實者。

三、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。

四、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,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。

五、未有特殊理由,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。

拾肆、附則

一、經錄取之選手於集訓期間需遵守營區管理規定,並服從教練之指導,如有酗酒、吸毒或言 行舉止有嚴重缺失者,經紀律委員會審議後呈報本會選訓委員會議決後,當即取消該當 事人之培訓資格。

二、經錄取之選手應參加培訓,無故或藉故不參加培訓或比賽者,從事發日起算二年,禁止其 參加本會所主(承)辦或協辦之一切活動。

三、選拔賽若有疑問時,召開選訓委員會決定之。

四、本選拔經提向本會選訓委員會決議後呈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07月08日心競字第 1130006979號書函備查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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