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依據:教育部體育署113年11月4日臺教體署競(三)字第1130400683號函「我國參加 2025 年德國萊茵魯爾夏季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」及113年12 月10日臺教體署競(三)字第1130046626號函辦理。

貳、主旨:遴選我國備戰代表參加2025年第32屆德國萊茵魯爾夏季世界大學運動會,決選 及培訓優秀韻律體操選手及教練,以爭取最佳成績,為國爭光。

參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

肆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(以下簡稱大專體總)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

伍、協辦單位: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中學

陸、選拔日期與地點:

一、日期:民國114年02月16日(日)。

二、地點:高雄市立中正高級中學。

柒、選手參加資格:凡中華民國女性國民,為2025年度大學、研究所在學、畢業或高中應屆畢業生,且符合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出生者。

捌、參加辦法:

一、報名方式:即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(星期四)下午5時止,將報名表(如附件)寄至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電子信箱([email protected]),並經電話(02-2752-0643) 確認後,始完成報名(因辦理保險時效關係,恕不接受現場報名)。

二、報名費:每隊新台幣3,000元(含保險),請於報到時繳交。經報名後,未出賽需繳交保險行政費每隊新台幣500元。

三、報名單位: 團隊項目以學校為單位,不限同一學校選手。另須取得其他不同單位選手就讀學校同意組隊參賽之同意書,同意書表格不限但必須於報到時繳交,方能出賽。

四、報到時間與地點(不另函通知): 訂於民國114年02月16日(星期日)上午09時30分,假高雄市立中正高級中學辦理報到,同時繳交報名費。

五、技術會議時間與比賽時間(不另函通知): 技術會議訂於民國114年02月10日(星期一)上午10時。 比賽時間訂於民國114年02月16日(星期日)上午11時。 賽前練習時間訂於民國114年02月15日(星期六)下午1時至5時止。

六、抽籤:訂於民國114年02月10日(星期日)上午10時。

玖、競賽類別及評分規則

一、團隊競賽:5帶、3球+2環

二、評分規則:採用國際體操總會(FIG)2025~2028年韻律體操評分規則。

拾、錄取標準和人數

一、教練:

1.凡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會員並持有A級教練證者。惟外籍教練及經專案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

2.以「2025 第32屆德國萊茵魯爾夏季世界大學運動會韻律體操團隊全能選拔賽」 團隊全能第一名之教練擔任,且經大專體總2025年德國萊茵魯爾夏季世界大學運 動會訓輔委員會審議後列入教練名單。

二、選手:

1.錄取團隊全能總分成績最高者。得分相同時,依下列準則決定之:a.兩項實施得 分加總高者,b.兩項藝術得分加總高者,c.兩項難度得分加總高者。

2.錄取團隊至多6名選手,為2025年德國萊茵魯爾夏季世界大學運動會團隊競賽培 訓選手。

3.「2025 第32屆德國萊茵魯爾夏季世界大學運動會韻律體操團隊全能選拔賽」第二名,第三名之參賽隊伍隊員可為第一名獲選隊伍之預備隊員名單,若有替換 之必要須由當選帶隊之教練提出更換選手報告書,並由選手本人簽立同意更換 切結書,未成年之選手,應由監護人簽名同意。

拾壹、培訓階段:自114年3月1日起至世大運結束日止。

拾貳、申訴:

一、成績申訴:僅能對難度提出申訴,申訴應於該項目下一隊亮分前,先以口頭提出申請(最後一隊團隊,須於亮分後1分鐘內提出申請),並於4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或裁判 長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保證金。唯難度包含2個獨立的小組身體難度(DB)和手具難度 (DA),故同一套動作不同小組必須分別提出申訴(可兩者或單一),若同時申訴DB或 DA,視為2次申訴應分開表單填寫,DB為第1次申訴,DA則為第2次申訴,書面申訴應 由該代表隊教練提出和簽名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。(參照FIG 2025年技 術規程訂定)

二、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,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,並於該場比賽 結束後30分鐘內,向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書 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,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 送請審判(技術或仲裁)委員審議。

三、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,000元,如申訴成功或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,退還 其保證金,如經裁定其申訴事實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主辦單位經費收入。

拾參、教練於培(集)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紀律委員會召 開會議審議,以決定懲處方式:

一、未依培訓辦法執行訓練工作者

二、違法、違規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。

三、無故不參加培(集)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與會議者。

四、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,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。

五、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,及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報 ,經查證屬實者。

六、未有特殊理由,不接受國家代表隊邀請者。

拾肆、選手於培(集)訓或參賽期間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紀律委員會 召開會議,以決定懲處方式:

一、未依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(集)訓及參賽者。

二、違規使用運動禁藥,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,經查證屬實者。

三、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。

四、未有特殊理由,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培(集)訓者。

拾伍、附則

一、經錄取之選手必須參加賽前集訓、無故或藉故不參加集訓或比賽者,從事發日起算 二年,禁止其參加本會所主(承)辦或協辦之一切活動。

二、本競賽規程經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決議後,送大專體總呈報教育部體育署 備查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拾陸、本賽事期間遭遇不當性騷擾申訴管道: 電 話:(02)2771-0300 傳 真:(02)2771-0305 電子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 拾柒、保險: 本賽事期間由主辦單位提供競賽場上之人身保險(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 萬元整)。

拾捌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大專體總召開會議修正之並公告於官網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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