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選務委員會組織簡則


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」第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組織章程第十五條訂訂定之。
二、 本會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務原則,統籌辦理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及罷免,特設置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選務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
(一) 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。 
(二) 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。 
(三) 個人會員代表選區劃分、代表名額之規劃辦理。 
(四) 選舉及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。 
(五) 選舉及罷免相關選務事項規定制(訂)定、修正及廢止之擬議。 
(六) 審定所有候選人之類別及資格要件。 
(七) 審定被聲請罷免人之資格要件。 
(八) 其他有關選舉及罷免相關事宜。

四、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 

(一) 置委員7至9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1人為副召集人,經理事會通過,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;其中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。  
(二) 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1人:1、社會公正人士、體育行政經驗人士、法律專業人士。 
(三) 委員不得由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、個人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血親、姻親、職員或受雇人員擔任。  
(四) 委員有上開所定情形者,應自行迴避,不得參與當次選務作業;如不自行迴避者,應由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。 
(五)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五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: 

(一)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未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;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 
(二)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
 
六、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由本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執行。

七、附則: 

(一) 本委員會隸屬本會,不對外行文。
(二)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
八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選務委員會名單

編號 職稱 姓名 備註
1 召集人 陳陸全 社會公正人士
2 副召集人 林永錫 教師
3 委員 陳永長 專任教練
4 委員 童俊傑 社會公正人士
5 委員 謝享軒 體育行政經驗人士
6 委員 林紹源 法律專業人士
7 委員 黃勝盟 體育行政人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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