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

第一條

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國民體育法」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訂定之。
二、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,維護體操運動良善風氣,建立優良體操運動環境,以提高體操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,特設置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紀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)。

第二條   任務:

一、 審議或仲裁體操競賽之違規申訴事項。
二、 審議及訂定年度各級教練、選手之行為準則事項。
三、 審議省(市)和縣(市)體操協(委員)會,有關體操運動紀律諮詢事項。
四、 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。
五、 其他交辦及有關體操運動之紀律事項。

第三條   組織: 

一、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長遴選熱心,倡導體操運動,具有聲望及專業知識之人士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 
二、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一人,1.資深裁判2.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.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.體育專業人士 5.法律專業人士,人數以7-9人為原則,理事長得視需要增減之,其任期為四年,連聘得連任之。 
三、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各委員中遴聘之,得視需要推薦副召集人(召集人為會議主席)。 
四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
第四條   會議: 

一、 本委員會配合需要,以不定期開會為原則。 
二、 本委員會委員負有審議各級教練、選手獎懲之任務,必須要親自出席會議。且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,必要時,亦得以通信方式行之。 
三、 本委員會開會時,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理事長、秘書長應列席,行政組人員,應提供有關資料,並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。 
四、 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
第五條   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。
第六條
   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
   附則: 

一、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體操協會,不對外行文。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二、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紀律委員會名單

編號 職稱 姓名 備註
1 召集人 陳碧媛 資深裁判
2 副召集人 余美麗 資深裁判
3 委員 黃惠芝 資深裁判
4 委員 丁俊亨 資深裁判
5 委員 王進明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
6 委員 吳瑞萍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
7 委員 鄭嘉綺 資深裁判
8 委員 黃國軒 體育專業人士
9 委員 許峰銘 體育專業人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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