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一條
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國民體育法」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訂定之。
二、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,維護體操運動良善風氣,建立優良體操運動環境,以提高體操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,特設置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紀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任務:
一、 審議或仲裁體操競賽之違規申訴事項。
二、 審議及訂定年度各級教練、選手之行為準則事項。
三、 審議省(市)和縣(市)體操協(委員)會,有關體操運動紀律諮詢事項。
四、 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。
五、 其他交辦及有關體操運動之紀律事項。
第三條 組織:
一、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長遴選熱心,倡導體操運動,具有聲望及專業知識之人士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
二、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一人,1.資深裁判2.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.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.體育專業人士 5.法律專業人士,人數以7-9人為原則,理事長得視需要增減之,其任期為四年,連聘得連任之。
三、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各委員中遴聘之,得視需要推薦副召集人(召集人為會議主席)。
四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四條 會議:
一、 本委員會配合需要,以不定期開會為原則。
二、 本委員會委員負有審議各級教練、選手獎懲之任務,必須要親自出席會議。且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,必要時,亦得以通信方式行之。
三、 本委員會開會時,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理事長、秘書長應列席,行政組人員,應提供有關資料,並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。
四、 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。
第六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 附則:
一、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體操協會,不對外行文。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二、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紀律委員會名單
編號 | 職稱 | 姓名 | 備註 |
1 | 召集人 | 陳碧媛 | 資深裁判 |
2 | 副召集人 | 余美麗 | 資深裁判 |
3 | 委員 | 黃惠芝 | 資深裁判 |
4 | 委員 | 丁俊亨 | 資深裁判 |
5 | 委員 | 王進明 |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|
6 | 委員 | 吳瑞萍 |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|
7 | 委員 | 鄭嘉綺 | 資深裁判 |
8 | 委員 | 黃國軒 | 體育專業人士 |
9 | 委員 | 許峰銘 | 體育專業人士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