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


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國民體育法」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訂定之。
二、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,提供培訓相關協助,厚植實力,爭取國際最佳成績,提升我國體操運動實力,特設置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
(一) 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。 
(二) 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。 
(三) 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。 
(四) 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。 
(五) 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(含經費需求等)。 
(六) 督導選拔、培訓及參賽事宜。 
(七) 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。

四、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
(一) 置委員7至11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1人為副召集人,由理事長推薦,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 
(二)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1人:

1. 資深裁判 
2.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 
3.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 
4. 體育專業人士

(三)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中央主管機管備查。

五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: 

(一)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未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;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 
(二)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 
(三) 應邀請體育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。

六、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七、附則: 

(一)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體操協會,不對外行文。
(二)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
八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 

 

 

選訓委員會名單

編號 職稱 姓名 備註
1 召集人 陳銘堯 體育專業人士
2 副召集人 鄭豐億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
3 委員 陳嘉遠 體育專業人士
4 委員 周翠華 資深裁判
5 委員 吳修廷 資深裁判
6 委員 劉安鈞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
7 委員 藍雪華 資深裁判
8 委員 沈欣怡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
9 委員 吳美靜 資深裁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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