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
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國民體育法」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訂定之。
二、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,提供培訓相關協助,厚植實力,爭取國際最佳成績,提升我國體操運動實力,特設置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選訓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(一) 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。
(二) 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。
(三) 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。
(四) 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。
(五) 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(含經費需求等)。
(六) 督導選拔、培訓及參賽事宜。
(七) 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。
四、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(一) 置委員7至11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1人為副召集人,由理事長推薦,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
(二)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1人:
1. 資深裁判
2.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
3.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
4. 體育專業人士
(三)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中央主管機管備查。
五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:
(一)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未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;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
(二)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(三) 應邀請體育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。
六、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七、附則:
(一)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體操協會,不對外行文。
(二)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八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選訓委員會名單
編號 | 職稱 | 姓名 | 備註 |
1 | 召集人 | 陳銘堯 | 體育專業人士 |
2 | 副召集人 | 鄭豐億 |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|
3 | 委員 | 陳嘉遠 | 體育專業人士 |
4 | 委員 | 周翠華 | 資深裁判 |
5 | 委員 | 吳修廷 | 資深裁判 |
6 | 委員 | 劉安鈞 |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|
7 | 委員 | 藍雪華 | 資深裁判 |
8 | 委員 | 沈欣怡 |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|
9 | 委員 | 吳美靜 | 資深裁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