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教練委員會組織簡則

第一條

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國民體育法」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訂定之。
二、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,培養裁判人才,增進我國體操裁判素質,提升我國體操技術水準,特設置「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教練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)。

第二條   任務:

一、 裁判制度之擬定與修改。 
二、 遴選各項體操競賽之裁判人員。 
三、 辦理各級運動裁判養成活動及考核。 
四、 審查參加國際裁判講習會名單。 
五、 新規則之審定,需經過裁判委員會通過後再行施行。 
六、 辦理其他有關裁判事項。

第三條   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 

一、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長遴選熱心,倡導體操運動,具有聲望及專業知識之人士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 
二、 本委員會人數以7-9 人為原則,理事長得視需要增減之,其任期為四年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體育署備查,連聘得連任之。
三、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各委員中遴聘之,得視需要推薦副召集人(召集人為會議主席)。 

第四條   會議: 

一、 本委員會配合需要,以不定期開會為原則。 
二、 本委員會開會審議案件時,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多數決議行之。必要時,亦得以通信方式行之。
三、 本委員會開會時,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秘書長、裁判長等相關人士應列席,行政組人員應提供有關資料,並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。
四、 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
第五條   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。
第六條
   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七條   附則: 

一、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體操協會,不對外行文。
二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
第八條   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裁判委員會名單

編號 職稱 姓名 備註
1 召集人 張秀卿  
2 副召集人 李碧柔  
3 委員 簡偉翔  
4 委員 廖智仁  
5 委員 王國連  
6 委員 江麗玉  
7 委員 胡瑜丰  
8 委員 黃心榆  
9 委員 鄭嘉綺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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