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教練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一條
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國民體育法」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訂定之。
二、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為教練培訓及管理,厚植教練實力,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,助益我國體操運動往後之發展,特設置「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教練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任務:
一、 教練制度之擬定與修改及講習與進修。
二、 研訂績優有功教練獎金分配原則之擬定與修改。
三、 辦理各級運動教練養成活動。
四、 研議亞奧運教練選手培訓辦法。
五、 代表隊返國檢討及報告。
六、 審查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名單。
七、 辦理其他有關教練事項。
第三條 組織:
一、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長遴選熱心,倡導體操運動,具有聲望及專業知識之人士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
二、 本委員會人數以7-9 人為原則,理事長得視需要增減之,其任期為四年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體育署備查。連聘得連任之。
三、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各委員中遴聘之,得視需要推薦副召集人(召集人為會議主席)。
四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四條 會議:
一、 本委員會配合需要,以不定期開會為原則。
二、 本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開會未出席者(未包含請假),自動於委員會名單中刪除,由後補委員遞補之。
三、 本委員會開會審議案件時,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以出席委員多數決議行之。必要時,亦得以通信方式行之。
四、 本委員會開會時,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秘書長及選訓委員會召集人應列席,行政組人員應提供有關資料,並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,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。
第六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 附則:
一、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體操協會,不對外行文。
二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第八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教練委員會名單
編號 | 職稱 | 姓名 | 備註 |
1 | 召集人 | 林育信 | |
2 | 副召集人 | 李一白 | |
3 | 委員 | 翁士航 | |
4 | 委員 | 林祥威 | |
5 | 委員 | 邱意婷 | |
6 | 委員 | 紀雅玲 | |
7 | 委員 | 孟小亞 | |
8 | 委員 | 林幸潔 | |
9 | 委員 | 林家恩 |